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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深度开发1V3大豆|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
日期:2025年10月14日 19:25:23

  第一条为了科学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ღ✿,加强城乡规划管理ღ✿,协调城乡空间布局ღ✿,改善人居环境ღ✿,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ღ✿、《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ღ✿、法规ღ✿,结合本市实际ღ✿,制定本条例ღ✿。第二条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ღ✿、实施ღ✿、修改ღ✿、监督检查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ღ✿,应当遵守本条例ღ✿。本条例所称的城乡规划ღ✿,包括城市规划ღ✿、县(市)域总体规划ღ✿、次区域规划ღ✿、镇规划ღ✿、乡规划和村庄规划ღ✿。城市规划ღ✿、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ღ✿。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ღ✿。本条例所称的规划区ღ✿,是指城市ღ✿、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ღ✿,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ღ✿。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有关城乡规划中划定ღ✿。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ღ✿。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ღ✿。市ღ✿、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设立派出机构ღ✿,负责指定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ღ✿。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ღ✿、协调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的重大事项ღ✿,为本级人民政府提供城乡规划决策的参考依据ღ✿。第五条制定城乡规划ღ✿,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ღ✿,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ღ✿,并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ღ✿,涉及海洋功能区划的ღ✿,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ღ✿。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ღ✿,应当以城乡统筹发展为目标ღ✿,加大交通ღ✿、水利ღ✿、给排水ღ✿、电力ღ✿、通讯ღ✿、燃气ღ✿、消防等基础设施的投入和共建共享ღ✿,加强教育ღ✿、卫生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ღ✿、文化ღ✿、体育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城乡均衡化配置ღ✿,改善城乡人居环境ღ✿。第六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ღ✿,应当尊重历史和文化ღ✿,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 依照有关法律ღ✿、法规的规定实施历史文化名城ღ✿、名镇ღ✿、名村保护ღ✿,做好历史文化遗产的维护和使用工作ღ✿。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ღ✿,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ღ✿、自然保护区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ღ✿、生态绿带ღ✿、森林公园ღ✿、水域ღ✿、湿地等生态基础设施以及耕地ღ✿、海岸带等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ღ✿,妥善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ღ✿、自然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关系ღ✿,确保经济ღ✿、社会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ღ✿。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ღ✿。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ღ✿。第八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规划研究ღ✿,建立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ღ✿,加强地理信息和各类城乡规划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ღ✿,促进上下级政府和各部门之间有关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ღ✿,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ღ✿。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ღ✿,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ღ✿,创新规划方法和管理手段ღ✿,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ღ✿。第九条城乡规划的制定ღ✿、修改ღ✿、实施和监督检查ღ✿,应当建立健全社会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ღ✿,听取公众意见ღ✿,接受公众监督ღ✿。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ღ✿,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ღ✿,应及时向社会公布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ღ✿,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ღ✿;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查询ღ✿;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ღ✿,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ღ✿、处理ღ✿。

  第十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按照计划进行ღ✿。城乡规划编制计划由市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ღ✿、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制定ღ✿。编制城乡规划ღ✿,应当符合法律ღ✿、法规ღ✿、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ღ✿,并使用坐标系ღ✿、高程系统一的地形图ღ✿。第十一条城乡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ღ✿:(一)本市行政区域编制城市总体规划ღ✿,各县(市)行政区域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ღ✿,跨县(市)区或者跨镇(乡)行政区域的特定区域编制次区域规划ღ✿;(二)城市总体规划ღ✿、县(市)域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编制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ღ✿;中心城以外区域编制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ღ✿、乡规划以及村庄规划ღ✿;(三)市ღ✿、县(市)行政区域根据需要编制各类专项规划ღ✿;(四)城市ღ✿、镇重要地段可以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ღ✿、城市设计ღ✿。县(市)域总体规划编制后ღ✿,可以不单独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或者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ღ✿。第十二条城市(镇)总体规划ღ✿、县(市)域总体规划ღ✿、控制性详细规划ღ✿、修建性详细规划ღ✿、乡规划ღ✿、村庄规划的编制与审批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执行ღ✿。第十三条本市各类开发区(园区)的规划由市ღ✿、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组织编制ღ✿,并按有关规定程序审批ღ✿。各类开发区(园区)的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市)域总体规划ღ✿。第十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的次区域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ღ✿,报市人民政府审批ღ✿。区和县(市)行政区域内跨镇(乡)的次区域规划分别由市或者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ღ✿,报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审批ღ✿。跨县(市)区的次区域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并符合县(市)域总体规划ღ✿,跨镇(乡)的次区域规划应当在县(市)域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ღ✿,经批准后作为该区域其他相关城乡规划编制的依据ღ✿。第十五条市ღ✿、县(市)和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ღ✿,经市ღ✿、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ღ✿,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ღ✿。与总体规划同时编制的近期建设规划ღ✿,应当与总体规划一并依法报批ღ✿。第十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在城市总体规划ღ✿、县(市)域总体规划的基础上ღ✿,组织编制分区规划ღ✿,用以指导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ღ✿。分区规划由市ღ✿、县(市)人民政府审批ღ✿。第十七条市ღ✿、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ღ✿,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ღ✿,对涉及城乡空间安排的基础设施ღ✿、公益性的公共服务设施ღ✿、商业网点ღ✿、水系ღ✿、绿化ღ✿、防灾减灾ღ✿、地下空间开发利用ღ✿、旧城改造与更新ღ✿、村庄布局ღ✿、户外广告设置等组织编制专项规划ღ✿,报市ღ✿、县(市)人民政府审批ღ✿。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衔接ღ✿。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各类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ღ✿。各区可以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ღ✿,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各类专项规划的实施方案ღ✿,经区人民政府和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ღ✿,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ღ✿。法律ღ✿、行政法规对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ღ✿,从其规定ღ✿。第十八条市ღ✿、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ღ✿、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ღ✿,报市ღ✿、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ღ✿,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ღ✿。城市设计应当对城市建筑ღ✿、公共空间的形态ღ✿、布局和景观各要素进行规定ღ✿。第十九条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ღ✿,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深度开发1V3大豆ღ✿。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ღ✿,结合当地资源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ღ✿,体现乡ღ✿、村特色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ღ✿,对一定时期内乡ღ✿、村社会和经济发展ღ✿、土地利用ღ✿、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ღ✿、人居环境治理等各项建设进行全面部署ღ✿,实现社会ღ✿、经济和生态效益的统一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ღ✿。第二十条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定期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ღ✿,并根据评估情况ღ✿,依法修改ღ✿、补充和完善城乡规划的相关内容ღ✿。第二十一条总体规划的具体内容应当通过次区域规划ღ✿、分区规划ღ✿、专项规划ღ✿、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进行深化和完善ღ✿。在深化和完善中需要对强制性内容进行变更的ღ✿,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ღ✿、《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修改ღ✿、报批ღ✿。第二十二条因总体规划ღ✿、次区域规划的修改ღ✿,或者经评估确定ღ✿,需要对专项规划总体布局ღ✿、层级体系ღ✿、建设标准等系统性内容进行修改的ღ✿,应当由组织编制机关报原审批机关同意后编制修改方案ღ✿。修改后的专项规划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ღ✿。前款规定之外的专项规划的局部调整ღ✿,由组织编制机关采取论证会ღ✿、座谈会ღ✿、公示等形式ღ✿,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局部调整方案报原审批机关同意ღ✿。

  第二十三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批准ღ✿、核准或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ღ✿,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ღ✿,应当依照《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ღ✿;其他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城乡规划的ღ✿,应当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提出规划条件ღ✿;认为不符合城乡规划的ღ✿,应当书面说明理由ღ✿。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取得建设项目批准ღ✿、核准文件ღ✿,且应当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两年内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ღ✿。期满需要延续的ღ✿,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ღ✿;申请延续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ღ✿,每次延续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ღ✿;逾期未申请延续ღ✿、延续申请未获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ღ✿,选址意见书失效ღ✿。第二十五条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ღ✿、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ღ✿。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ღ✿,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ღ✿。规划条件分为强制性内容和引导性内容ღ✿,强制性内容一般包括ღ✿:用地位置ღ✿、用地面积ღ✿、用地性质ღ✿、容积率ღ✿、建筑密度ღ✿、建筑高度ღ✿、绿地率ღ✿、公共服务设施ღ✿、基础设施配套要求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ღ✿;引导性内容一般包括ღ✿:建筑形式ღ✿、色彩ღ✿、风格要求等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相关规划的要求和建设用地的性质将引导性内容调整为强制性内容ღ✿;涉及地下设施与周边地区设施相互联通的ღ✿,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ღ✿。第二十六条在原有土地上进行建设的ღ✿,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单独申请规划条件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ღ✿、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ღ✿,提出规划条件ღ✿。按照前款规定单独提出规划条件的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设定规划条件的有效期ღ✿,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不超过两年ღ✿。建设单位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申请延续的次数不得超过一次ღ✿,延续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ღ✿,逾期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获批准的ღ✿,规划条件失效ღ✿。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出让前提出规划条件ღ✿。规划条件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ღ✿。第二十七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ღ✿、《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执行ღ✿。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ღ✿;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ღ✿,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ღ✿。通过招标ღ✿、拍卖ღ✿、挂牌等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ღ✿、商业ღ✿、办公类建设项目ღ✿,因城市(镇)总体规划ღ✿、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调整或者修编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发生变化ღ✿,或者因城市基础设施ღ✿、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ღ✿,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规划条件ღ✿,但不得改变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性质ღ✿,提高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ღ✿、建筑高度或者建筑密度ღ✿,降低规划条件确定的绿地率ღ✿,或者减少规划条件确定的基础设施ღ✿、公共服务配套设施ღ✿。第二十九条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应当纳入统一规划和管理ღ✿,其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总规模ღ✿。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ღ✿,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ღ✿,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ღ✿,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ღ✿,体现地方特色ღ✿。城市建成区的改建ღ✿,应当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ღ✿,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ღ✿、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ღ✿。涉及历史文化街区ღ✿、历史建筑以及自然景观敏感区域的ღ✿,应当符合相关法律ღ✿、法规的保护要求ღ✿。第三十条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注重地下空间的开发与综合利用深度开发1V3大豆ღ✿,遵循统一规划ღ✿、分层开发ღ✿、合理利用的原则ღ✿,充分考虑防灾减灾ღ✿、人民防空等需要ღ✿,与地面设施建设相结合ღ✿。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项目ღ✿,应当符合地下空间规划ღ✿,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ღ✿;涉及军事ღ✿、文物保护ღ✿、人民防空ღ✿、市政基础设施ღ✿、河道和环境保护的地下建设项目ღ✿,应当符合相关法律ღ✿、法规的规定ღ✿。地下建设项目应当在地下空间规划确定的层次空间进行建设ღ✿,不得占用其他层次空间进行建设ღ✿。第三十一条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土地ღ✿。城乡小型市政公用设施ღ✿、公共安全设施ღ✿、停车场等建设项目深度开发1V3大豆ღ✿,可以根据实际需要ღ✿,结合公园ღ✿、广场ღ✿、绿地等公共用地进行安排ღ✿。城乡规划已改变用地性质但近期建设规划中暂不实施改造的工业ღ✿、仓储类地块ღ✿,在符合国家和省ღ✿、市有关规定,且不改变工业ღ✿、仓储用地性质的前提下ღ✿,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改建ღ✿、扩建申请ღ✿。

  第三十二条在城市ღ✿、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ღ✿、构筑物ღ✿、道路ღ✿、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ღ✿,但依照规定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除外ღ✿:(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ღ✿、建设项目批准ღ✿、核准或备案文件以及符合国家和省等有关设计标准ღ✿、规划条件ღ✿、规划管理有关规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ღ✿,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ღ✿;(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涉及城乡规划的内容依据规划条件以及相关法律ღ✿、法规ღ✿、规章的规定进行审查ღ✿;(三)经审查同意后ღ✿,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实地放线ღ✿,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验合格ღ✿;(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初验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ღ✿。零星ღ✿、小型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程序可以适当简化ღ✿。属应急抢险工程的ღ✿,建设单位可以先行施工ღ✿,同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书面报告ღ✿,并在其确定的期限内补办各项手续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ღ✿。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包括下列内容ღ✿:(一)建设位置ღ✿,建设规模ღ✿;(二)建筑使用性质ღ✿,建筑布局的总平面图ღ✿,建筑单体的平面图ღ✿、立面图ღ✿、剖面图ღ✿,建筑面积ღ✿;(三)建设用地出入口ღ✿、绿地ღ✿、停车场(库)的布局及规模ღ✿,用地内主要道路及管线布局ღ✿,场地竖向标高ღ✿;(四)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总体布局ღ✿、规模及道路ღ✿、管线控制标高等ღ✿;(五)规划条件确定的其他相关内容ღ✿。零星ღ✿、小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ღ✿。第三十四条在乡ღ✿、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厂房ღ✿、乡村公共设施ღ✿、公益事业以及村民住宅建设的ღ✿,按照《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ღ✿。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ღ✿,应当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ღ✿。确需变更许可内容的ღ✿,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ღ✿:(一)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ღ✿;(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法律ღ✿、法规和规划条件对变更的内容进行审查ღ✿;(三)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公示ღ✿,并可以通过座谈会ღ✿、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ღ✿;(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允许变更许可内容的ღ✿,出具同意的书面意见ღ✿。变更许可内容违反规划条件的ღ✿,不得批准ღ✿。已领取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建设项目ღ✿,不得申请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ღ✿。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建设单位名称变更的ღ✿,应当提供有关合同和发改ღ✿、土地ღ✿、工商行政管理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ღ✿。第三十六条在城市ღ✿、镇规划区内进行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建设的ღ✿,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的尺寸ღ✿、规格等涉及城乡规划的内容进行审查ღ✿;经审查同意的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ღ✿。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确需变更许可内容的ღ✿,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ღ✿。第三十七条土地使用权人在城市ღ✿、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ღ✿,应当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ღ✿,但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进行的临时建设和已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临时建设除外ღ✿。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ღ✿、市容ღ✿、安全等的ღ✿,不得批准ღ✿。临时建筑不得超过两层ღ✿,高度不得超过八米ღ✿,确因公共利益需要的除外ღ✿。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ღ✿。有效期届满确需延期ღ✿,且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ღ✿、市容ღ✿、安全等的ღ✿,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ღ✿,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一年ღ✿。临时建筑应当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前自行拆除ღ✿,并清理场地ღ✿。临时建筑不得改变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ღ✿,不得转让ღ✿。第三十八条城市ღ✿、镇规划区内ღ✿,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ღ✿,城镇居民住宅所有权人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在原址上重建ღ✿、改建ღ✿,但不得改变原建筑使用性质ღ✿、突破原建筑基底ღ✿、扩大原建筑面积ღ✿、增加原建筑高度ღ✿,并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其他条件ღ✿。第三十九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定以及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建设工程设计ღ✿。建设项目可能对相邻居民生产ღ✿、生活产生噪音ღ✿、粉尘ღ✿、光污染等不利影响的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公示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日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考虑利害关系人的意见ღ✿,并及时反馈ღ✿。公示和意见反馈时间不计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时限ღ✿。新建ღ✿、扩建ღ✿、改建的建筑对住宅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影响的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日照要求综合确定建筑间距ღ✿。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建筑间距达不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日照标准要求的ღ✿,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受影响建筑所有权人的同意ღ✿,达成日照补偿协议ღ✿,并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ღ✿,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经公证的建筑所有权人放弃权利主张的有效证明ღ✿。第四十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验线管理ღ✿。建设工程验线包括建筑工程验线和市政工程验线ღ✿。建筑工程验线实行初验和复验ღ✿;市政工程项目和零星ღ✿、小型的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初验ღ✿,不需要复验ღ✿。需要实行复验的建筑工程在完成基础施工ღ✿、开始地面建筑施工之前ღ✿,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通知原放线单位进行平面和高程坐标复测ღ✿,在取得复测资料后ღ✿,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复验ღ✿,复验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ღ✿。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后ღ✿,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ღ✿。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ღ✿,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ღ✿。第四十二条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后ღ✿,房屋所有权人ღ✿、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ღ✿。确需改变房屋用途的深度开发1V3大豆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执行ღ✿。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房屋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使用性质一致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与房屋用途相关的行政许可证件时ღ✿,应当与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房屋用途一致ღ✿。

  第四十三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ღ✿、审批ღ✿、实施ღ✿、修改和各类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ღ✿,并接受监督ღ✿。第四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ღ✿,并组成规划督察组ღ✿,对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各类城乡规划ღ✿、实施城乡规划许可和违法建设查处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ღ✿。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信息共享机制ღ✿,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违法建设的查处ღ✿,提高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效能ღ✿。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相关部门在城乡规划监督检查中的具体任务和目标ღ✿,加强对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工作的统筹协调ღ✿。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ღ✿,共同协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ღ✿。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建设项目ღ✿,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ღ✿。对未取得合法房屋使用证明的建筑物申请作为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登记ღ✿。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示ღ✿,接受公众监督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ღ✿;发现违法建设的ღ✿,应当及时制止ღ✿、查处ღ✿。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接受公众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ღ✿,及时处理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城乡规划违法行为举报或者控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ღ✿,并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ღ✿。三十日内无法作出处理决定的ღ✿,经部门负责人批准ღ✿,可以延长三十日ღ✿。举报ღ✿、控告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查处的ღ✿,收到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交ღ✿,并告知举报人ღ✿、控告人ღ✿。接受举报ღ✿、控告或者受理移交举报的部门ღ✿,应当为举报人ღ✿、控告人保密ღ✿。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ღ✿,供公众查阅和监督ღ✿。第四十八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拆除违法建筑工作ღ✿,完善ღ✿、落实拆除违法建筑责任制ღ✿,监督ღ✿、检查ღ✿、考核并协调拆除违法建筑工作ღ✿。相关部门以及违法建设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ღ✿、街道办事处应当相互配合和支持ღ✿,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拆除违法建筑工作ღ✿。第四十九条司法机关在依法处置规划区内无合法权益来源证明的房屋ღ✿、土地权益前ღ✿,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了解有关规划情况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ღ✿。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ღ✿,有关法律ღ✿、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ღ✿,从其规定ღ✿。依法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区域ღ✿,按照有关规定ღ✿,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ღ✿,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的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ღ✿。第五十一条在规划区范围内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属违法建设行为ღ✿:(一)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而进行建设的ღ✿;(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ღ✿;(三)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既未申请延期或者虽提出延期申请未获批准又不自行拆除的ღ✿;(四)建设工程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擅自施工的ღ✿;(五)法律ღ✿、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ღ✿。第五十二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ღ✿,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ღ✿;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ღ✿,限期改正ღ✿,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ღ✿;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ღ✿,限期拆除ღ✿,不能拆除的ღ✿,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ღ✿,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ღ✿。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以及违法收入和建设工程造价ღ✿,依照《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ღ✿。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不能拆除ღ✿:(一)拆除违法建设工程将对国家利益ღ✿、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ღ✿;(二)违法建筑与合法建筑整体施工并在建筑结构上具有整体性ღ✿,拆除违法建筑将严重影响合法建筑结构安全的ღ✿;(三)其他法律ღ✿、法规规定的情形ღ✿。前款规定的不能拆除的违法建设的具体标准ღ✿,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ღ✿。第五十三条违法建设工程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ღ✿,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后ღ✿,当事人应当在三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ღ✿。第五十四条在乡ღ✿、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ღ✿,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ღ✿、限期改正ღ✿;逾期不改正的ღ✿,可以拆除ღ✿。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ღ✿,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申请验线擅自施工ღ✿,或者验线不合格擅自施工的ღ✿,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ღ✿,补办相关手续ღ✿,可以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ღ✿,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ღ✿;造成建设工程移位的ღ✿,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处理ღ✿。第五十六条施工图审图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违反城乡规划及相关法律ღ✿、法规ღ✿、技术标准ღ✿、技术规定ღ✿,出具错误的成果文件(图纸)或者弄虚作假的ღ✿,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给予警告ღ✿,并处合同约定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ღ✿,无合同约定收费的ღ✿,按国家行业收费标准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处罚ღ✿;情节严重的ღ✿,提请发证机关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ღ✿。第五十七条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ღ✿,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没收违法所得ღ✿,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ღ✿,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第五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ღ✿,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ღ✿,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查封施工现场ღ✿、强制拆除等措施ღ✿。第五十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由本级人民政府ღ✿、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ღ✿,通报批评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ღ✿:(一)未依法组织编制相关城乡规划ღ✿,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ღ✿、审批ღ✿、修改相关城乡规划的ღ✿;(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各类规划许可证ღ✿,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各类规划许可证的ღ✿;(三)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以及其他应当公开的规划材料和信息予以公布的ღ✿;(四)发现违法建设行为ღ✿,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ღ✿、控告后不依法处理的ღ✿;(五)其他玩忽职守ღ✿、滥用职权ღ✿、徇私舞弊的行为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ღ✿,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ღ✿。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ღ✿,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深度开发1V3大豆ღ✿。

  第六十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ღ✿:(一)次区域规划是指以城乡统筹ღ✿、区域协调发展为原则ღ✿,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ღ✿,以跨县(市)ღ✿、区或者跨镇(乡)行政区域界线的某一特定区域为对象ღ✿,为实现该区域的保护利用或者开发建设目标而编制的总体层面的规划ღ✿。(二)分区规划是指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内各分区的规划ღ✿,其目标是进一步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对中心城内土地利用ღ✿、人口分布ღ✿、产业布局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提出的要求ღ✿,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依据ღ✿。(三)中心城是指市ღ✿、县(市)政治ღ✿、经济ღ✿、文化中心ღ✿,其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ღ✿、县(市)域总体规划确定深度开发1V3大豆ღ✿。(四)重要地段是指具有特定区位条件和重要功能的ღ✿、能集中反映和体现城镇风貌的区块及节点ღ✿,包括城市(镇)的核心区块ღ✿、滨水地段ღ✿、主要交通枢纽ღ✿、历史文化街区等ღ✿。重要地段由市ღ✿、县(市)人民政府确定ღ✿。(五)零星ღ✿、小型建设项目指建筑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下且高度十米以下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以及道路和管线开口ღ✿、临时建筑ღ✿、建筑立面装修ღ✿、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等建设工程项目ღ✿。第六十一条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ღ✿。《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同时废止ღ✿。一触即发ღ✿。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首页凯发k8ღ✿,凯发K8天生赢家一触即发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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